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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贯彻执行良好之公司管治实务,以提升透明度、投资者信心及促进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之持续发展,并一直以本集团之最佳长远利益及提高全体股东利益为其最终目标。本公司亦相信,良好之公司管治对本集团雇员及经营所在社区均属有利。

董事局(「董事局」)

执行董事

  • 韩敬远先生(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 朱军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
  • 刘磊先生(副总经理)
  • 沈晓玲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
  • 朱浩先生
  • Muktesh Mukherjee 先生( 副总经理)

非执行董事

  • Vijay Kumar Bhatnagar 先生
  • Ondra Otradovec 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 高清举先生
  • 余统浩先生
  • 黄文宗先生

董事局定期检讨其成员架构、人数及成员组合,务求平衡各方的专业知识、技术及资历,以符合本集团的业务要求。

董事局与管理层职责具清晰划分。董事局负责提供高层次指引及有效监督管理层,而本集团日常管理则转授予各附属公司管理层。一般而言,董事局负责:

  • 制订本集团长远策略及监督有关策略之实施;
  • 批准股息;
  • 审阅及批准中期报告及年报;
  • 确保良好公司管治及遵守法规;
  • 监督管理层之表现;
  • 审阅及批准任何重大收购及资产出售及其他重大交易。

据董事所知悉,董事之间概无任何财务、业务和亲属关系。董事均可自由作出独立判断。

独立非执行董事

根据上市规则第3.10(1)条及第3.10(2)条,本公司已委任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当中黄文宗先生在财务事宜方面拥有合适之专业资格及经验。 本公司已接获各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发出之年度独立性确认书。本公司认为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均具备独立性。

董事委员会

作为良好企业管治不可分割之部分,董事局已设立下列委员会,其权限、职能、组成及职责载列如下:

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自二零零五年起成立。于回顾年内,审核委员会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以遵守上市规则第3.21条之规定。审核委员会之职权范围包括企业管治守则第C.3.3 条守则条文所载之特定职责。根据其职权范围,审核委员会须(其中包括)审议并向董事局建议委任、重新委任及解聘外聘核数师并批准其薪酬、审核中期及年度财务报表、审核本集团财务监控、内部监控与风险管理系统包括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歴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以及审议由董事局或其自行发起对内部监控事宜进行重大调查之结果以及管理层作出之反应。审核委员会应每年最少召开两次会议以及于有需要时举行会议。

薪酬委员会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第B.1.1 条守则条文,薪酬委员会大部分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现时,薪酬委员会由董事局主席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所组成。

薪酬委员会之职权范围包括企业管治守则第.1.3条守则条文所载列之特定职责。根据其职权范围,薪酬委员会须(其中包括)审议并向董事局建议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之薪酬福利、参考不时由董事局议决之企业方针及目标审议和批准按表现发放之酬金、审议和批准应付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有关彼等丧失或终止职位或委任之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乃根据相关合约条款而厘定且对本公司而言属公平而非过度,以及确保并无董事参与厘定本身 之薪酬。薪酬委员会应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议以及于有需要时召开会议。

内部监控

董事局明白商业环境不断转变,需要定期检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之内部监控有助业务有效运作,并确保内部及外部呈报之可靠,以及协助遵守适用法律与法规。

董事局明白其对于本集团之内部监控制度及审核其有效性具有整体责任。根据本集团之架构,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设计和实施内部监控政策及程序,而董事局及审核委员会则监督高级管理层之行动和监督过去所制定监控之有效性。

本公司之内部审核职能由内审部所执行,向首席运营官及首席财务官滙报,并直接向审核委员会主席通报。首席运营官及首席财务官再向首席执行官汇报。内审职能之工作包括(i)对内部及营运 监控作出审议及报告;(ii)跟进外聘核数师提供之建议;(iii)对不同营运周期进行持续监控及检讨;及(iv)对高级管理层所识别之关注范围进行专项审核。

然而,内部监控仅可提供合理而非绝对之保障以防止错误或蓄意诈骗公司之行为。董事局和审核委员会承诺对本集团内部监控制度之有效性进行密切地监察。召开定期会议及向高级管理层发出通告指引和提供训练以确保现有的内部监控系统是有效和适当的。

与股东之沟通

董事局深明与股东保持良好沟通之重要性。有关本集团之资料透过多种正式渠道(包括中期及年度报告、公告及通函)适时发放予各股东。

本公司股东大会为股东与董事局提供交流意见之机会。董事局主席、本集团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及(如适用),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可于股东大会上回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