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貫徹執行良好之公司管治實務,以提升透明度、投資者信心及促進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之持續發展,並一直以本集團之最佳長遠利益及提高全體股東利益為其最終目標。本公司亦相信,良好之公司管治對本集團僱員及經營所在社區均屬有利。
董事局(「董事局」)
執行董事
- 韓敬遠先生(董事局主席兼首席執行官)
- 朱軍先生(常務副總經理兼首席運營官)
- 劉磊先生(副總經理)
- 沈曉玲先生(副總經理兼首席財務官)
- 朱浩先生
- Muktesh Mukherjee 先生( 副總經理)(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二日獲委任)
非執行董事
- Jean-Paul Georges Schuler 先生
(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二日獲委任)
- Ondra Otradovec 先生
(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二日獲委任)
獨立非執行董事
董事局定期檢討其成員架構、人數及成員組合,務求平衡各方的專業知識、技術及資歷,以符合本集團的業務要求。
董事局與管理層職責具清晰劃分。董事局負責提供高層次指引及有效監督管理層,而本集團日常管理則轉授予各附屬公司管理層。一般而言,董事局負責:
- 制訂本集團長遠策略及監督有關策略之實施;
- 批准股息;
- 審閱及批准中期報告及年報;
- 確保良好公司管治及遵守法規;
- 監督管理層之表現;
- 審閱及批准任何重大收購及資產出售及其他重大交易。
據董事所知悉,董事之間概無任何財務、業務和親屬關係。董事均可自由作出獨立判斷。
獨立非執行董事
根據上市規則第3.10(1)條及第3.10(2)條,本公司已委任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當中黃文宗先生在財務事宜方面擁有合適之專業資格及經驗。
本公司已接獲各獨立非執行董事根據上市規則第3.13條發出之年度獨立性確認書。本公司認為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均具備獨立性。
董事委員會
作為良好企業管治不可分割之部分,董事局已設立下列委員會,其權限、職能、組成及職責載列如下:
審核委員會
審核委員會自二零零五年起成立。於回顧年內,審核委員會由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以遵守上市規則第3.21條之規定。審核委員會之職權範圍包括企業管治守則第C.3.3 條守則條文所載之特定職責。根據其職權範圍,審核委員會須(其中包括)審議並向董事局建議委任、重新委任及解聘外聘核數師並批准其薪酬、審核中期及年度財務報表、審核本集團財務監控、內部監控與風險管理系統包括在會計及財務匯報職能方面的資源、員工資歴及經驗是否足夠,以及員工所接受的培訓課程及有關預算又是否充足,以及審議由董事局或其自行發起對內部監控事宜進行重大調查之結果以及管理層作出之反應。審核委員會應每年最少召開兩次會議以及於有需要時舉行會議。
薪酬委員會
根據企業管治守則第B.1.1 條守則條文,薪酬委員會大部分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現時,薪酬委員會由董事局主席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所組成。
薪酬委員會之職權範圍包括企業管治守則第.1.3條守則條文所載列之特定職責。根據其職權範圍,薪酬委員會須(其中包括)審議並向董事局建議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層之薪酬福利、參考不時由董事局議決之企業方針及目標審議和批准按表現發放之酬金、審議和批准應付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層有關彼等喪失或終止職位或委任之賠償以確保該等賠償乃根據相關合約條款而釐定且對本公司而言屬公平而非過度,以及確保並無董事參與釐定本身 之薪酬。薪酬委員會應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以及於有需要時召開會議。
內部監控
董事局明白商業環境不斷轉變,需要定期檢討內部監控制度。完善之內部監控有助業務有效運作,並確保內部及外部呈報之可靠,以及協助遵守適用法律與法規。
董事局明白其對於本集團之內部監控制度及審核其有效性具有整體責任。根據本集團之架構,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設計和實施內部監控政策及程序,而董事局及審核委員會則監督高級管理層之行動和監督過去所制定監控之有效性。
本公司之內部審核職能由內審部所執行,向首席運營官及首席財務官滙報,並直接向審核委員會主席通報。首席運營官及首席財務官再向首席執行官匯報。內審職能之工作包括(i)對內部及營運 監控作出審議及報告;(ii)跟進外聘核數師提供之建議;(iii)對不同營運週期進行持續監控及檢討;及(iv)對高級管理層所識別之關注範圍進行專項審核。
然而,內部監控僅可提供合理而非絕對之保障以防止錯誤或蓄意詐騙公司之行為。董事局和審核委員會承諾對本集團內部監控制度之有效性進行密切地監察。召開定期會議及向高級管理層發出通告指引和提供訓練以確保現有的內部監控系統是有效和適當的。
與股東之溝通
董事局深明與股東保持良好溝通之重要性。有關本集團之資料透過多種正式渠道(包括中期及年度報告、公告及通函)適時發放予各股東。
本公司股東大會為股東與董事局提供交流意見之機會。董事局主席、本集團董事及高級管理層及(如適用),本公司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可於股東大會上回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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